中新網四川新聞11月11日電 (吳平華 )近日,簡陽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此前,被告人陳某因逾期未履行債務,被債權人彭某起訴,簡陽法院依法判決要求陳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借款60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陳某不僅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反而在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后拒不報告財產,并擅自將已被法院查封的房產先后租賃給多個租戶,收取租金用于個人開銷,無視法律規定,嚴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信力,簡陽法院隨即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據悉,簡陽法院自部署開展“雷霆行動”執行專項活動以來,始終保持打擊拒執行為的高壓態勢,大力開展司法懲戒工作,以懲促執,對被執行人形成了強大威懾效應。下一步,簡陽法院將持續提升執行質效,通過有力手段對拒不履行行為進行有效打擊,讓失信被執行人付諸應有的法律代價,這也是破解“執行難”,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應有之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