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四川新聞3月2日電 (吳平華)近日,簡陽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時發現當事人及證人存在虛假陳述,當即對原告李某、被告朱某、證人曾某依法分別作出罰款5萬元、2萬元、5千元的處罰決定。
在原告李某與被告朱某(系李某妻子)離婚訴訟過程中,經法院查明,李某于2013年3月利用其與朱某共有的房屋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后將貸款轉借給案外人從而牟利。原告李某自稱簽署借款所簽借條已被搶走,款項無法追回。但承辦法官通過案件關聯系統發現李某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作為原告已通過勝訴判決將本案所涉借款收回,由此可知原告存在虛假陳述。被告朱某則指使表妹曾某出具朱某向其借款9萬元的借條,并要求曾某作為證人出庭提供虛假陳述,從而虛構自身所負債務。

本案中,因當事人及證人未向法庭陳述真實事實,導致案件多次開庭、反復調查,系故意為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制造障礙,違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循的誠信原則,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18條第一款、第119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本案原告李某、被告朱某及證人曾某分別處以罰款5萬元、2萬元、5千元。處罰作出后,李某、朱某及曾某積極籌措資金,積極向法院履行了支付罰款的義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