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陽市舉行2025年中考中招新聞發布會,宣布將“校園欺凌”納入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被認定為“校園欺凌”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不得評定為B等及以上等級,按照錄取規則,此類學生將不能被錄取到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
一旦被認定為校園欺凌,考分再高,也無緣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德陽的這一舉措,連日來引發網友點贊和熱議:“就應該這樣,欺凌者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全國應該大力推行!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欺凌。”“希望制定更多遏制校園欺凌的法律法規。”
校園欺凌怎么認定?如何治標更治本?就這些網友關注的熱點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相關人士和專家。
強化教育懲戒作用,多地已制定方案
德陽市教育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吳艷說:“校園欺凌一直是家長和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此次政策的調整,旨在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同時也是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重要舉措。”
其實,德陽此舉并非先吃螃蟹。
早在2016年,教育部聯合多個部委印發了《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學生必須依法依規采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并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此后,北京、上海、江蘇等多地積極貫徹落實《意見》,制定綜合治理中小學生欺凌方案,切實加強校園安全。
2018年5月,四川省教育廳等十一部門印發《四川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明確提出要“強化教育懲戒作用”。針對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凌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2024年,成都市在中考政策中首次提到,考生在初中期間若存在考試作弊、校園欺凌或未按要求完成綜合素質評價寫實記錄等負面清單行為,將不得被推薦為指標到校生,并在錄取時被安排到最后投檔。
記者從成都市教育局了解到,新政實施至今,成都的指標到校生中還沒有因為校園欺凌而取消推薦資格的。
四川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李戩談到,中考的政策是根據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指導原則來設計的,各地具有一定的自主權,盡管綜合素質評價在中考中并不計入總分,但它對指標到校政策和投檔錄取的順序是有重要影響的。“我們對于校園欺凌現象的專門列入,體現了對校園欺凌的一種鮮明態度,這是對校園欺凌行為一種震懾的力量。”
認定主體是學校,還需要細化操作
成都、德陽將校園欺凌納入中考素質評價的舉措,表明了政府對校園欺凌零容忍的態度,具有重要的價值導向作用。這一新規贏得社會廣泛支持的同時,也帶來實操中面臨的問題,如何認定 “校園欺凌”?由誰來認定?
據記者了解,目前我省中小學校園欺凌的行為認定,實際操作中由各個學校具體負責,基本上是由學校、家長和學生共同完成。
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談到,目前我國無防治校園欺凌的專門立法,與校園欺凌有關的制度散見于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如2021年教育部頒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2024年修訂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
記者梳理發現,教育部頒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學生欺凌”這樣認定,即“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同時,將以下五類行為歸入“學生欺凌”:毆打、腳踢、掌摑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以辱罵、譏諷、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規定》還指出,學校應當成立由校內相關人員、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參與的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負責學生欺凌行為的預防和宣傳教育、組織認定、實施矯治、提供援助等。也就是說,學生欺凌行為的認定主體是學校。
新修訂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也明確,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陳山認為,這些規定呈現出原則性、指導性、可操作性不強等特點,缺少明確具體的執行方案和落地措施。成都、德陽的教育行政部門需要制定將“校園欺凌”相關內容納入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的具體辦法,細化學生欺凌的認定機制和流程。
加強執法監督、強化學校防治、健全防治合力
記者在采訪中,專家和業內人士一方面為“校園欺凌”納入綜合素質評價點贊,另一方面也對校園欺凌綜合治理,提出了加強執法監督、強化學校防治和健全防治合力等建議。
“要加強執法監督,制定專項地方立法。”陳山談到,2018年天津市人大便制定了《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若干規定》,2020年遼寧省也將制定《校園欺凌防治條例》納入了立法規劃,這些做法值得借鑒。他建議,將制定《四川省校園欺凌防治條例》納入省級地方立法規劃,進一步筑牢校園欺凌的責任體制,將實踐中防治校園欺凌的成功經驗與做法形成穩定的法律條文。
制度懲戒僅是治標,教育預防才是根本。
今年四川省“兩會”上,民進四川省委會提交了一份集體提案,建議“建立以學校和教師為主體的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及干預機制。”提案中指出,完善校園欺凌問題處置工作流程,確保問題發生后處置有效有力;開展定期培訓,為教師提供關于校園欺凌問題的專業培訓和教育;建立溯源追蹤機制,分析查找成因,總結經驗教訓,建立檔案并形成長效機制,預防類似情況發生。及時對欺凌雙方進行心理輔導,引導健康成長。
如何健全防治合力、提高防治質效?陳山談到,首先要加強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校園欺凌防治工作小組,形成定期會議制度,由各防治部門主要負責人參與。其次,要鼓勵高校、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參與防治,提倡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或組織機構組成反校園欺凌聯盟,引導媒體開展反校園欺凌知識的宣傳和推廣,凝聚防治校園欺凌共識,形成反對校園欺凌的社會氛圍。
對于矯正欺凌者本身,省政協委員、星海教育總校長陳星海建議,在社區增設欺凌學生行為習慣矯正中心,配備專業的心理教師和志愿者。家長、社區和學校共同配合,對欺凌者進行教育和引導,比如在社區閱讀、參與社區活動、擔任義工等。等他們糾正了不良習慣,再回到學校,既不影響學校的教育教學,又能通過干預,矯正欺凌者的不良行為和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