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改善全省生態環境質量,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環境質量改善不力約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將對環境空氣質量、水環境質量改善不力的市(州)、縣(市、區)進行約談。其中,出現全年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同比減少10天及以上等6種情形之一的市(州),將由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約談市(州)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辦法》明確,出現單月水質優良率同比下降等3種情形之一的市(州),將由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預警提示;出現季度水質優良率低于考核目標要求等4種情形之一的市(州),則由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通報。
那么,何種情形實施約談?川觀新聞記者了解到,
半年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在全國168個重點城市排名同比下降且位于100名以后的市(州);
半年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同比減少5天及以上的市(州);
當年出現重度污染2天的市(州);
半年水質優良率同比下降的市(州);
國家考核斷面半年水質類別低于考核目標要求的市(州),將由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約談市(州)政府分管負責同志。
川觀新聞記者注意到,若生態環境質量下滑較為嚴重,則約談規格將“升級”,即將由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分管負責同志約談市(州)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例如,
未完成環境空氣質量、水環境質量年度目標任務的市(州);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對環境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的市(州);
前三季度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在全國168個重點城市排名同比下降且位于100名以后的市(州);
前三季度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同比減少8天及以上的市(州);
當年出現重度污染3天的市(州)。
值得關注的是,出現以下6種情形之一的市(州),將由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約談市(州)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在約談后3個月內環境質量仍未取得改善的;
全年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在全國168個重點城市排名同比下降且位于100名以后的;
全年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同比減少10天及以上的;
當年出現重度污染4天及以上的;
國家考核斷面全年水質未達到考核要求的;
全年水質排名全國后30位或改善幅度后30位的。
《辦法》還明確,連續兩個季度環境空氣質量及改善幅度綜合排名全省后3位的縣(市、區),或全年水環境質量排名全省后3位且存在III類以下考核斷面的縣(市、區),將由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同志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按照要求,被約談對象所在單位應精準科學制定整改方案,按規定報送整改落實情況,整改落實情況將納入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工作考評,以確保整改成效。同時,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及時形成約談問題調查情況報告,并將報告在約談后7個工作日內移送省紀委監委、省委組織部。記者 殷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