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舉行的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修正草案)》的說明。受主任會議委托,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智剛作說明。
立法條例是規范我省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的基礎性法規。根據新形勢新要求,以及立法法等上位法,修正草案對地方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進行了充實完善。同時,完善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機制。“近年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機制方面有不少新舉措。同時,隨著制度機制的不斷完善和施行,有必要對原有的一些制度作出適當調整。”黃智剛說。為此,修正草案總結我省地方立法實踐經驗,根據立法法等上位法修改后的新要求,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程序和工作機制作了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明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開展協同立法工作,并對設區的市和自治州開展協同立法給予指導。完善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編制程序,明確對立法項目進行評估論證、立法項目調整等具體要求。明確常委會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同時增加規定:“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另外,修正草案進一步完善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程序,刪除常委會第一次審議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案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表決的規定,完善地方性法規案經常委會兩次審議交付表決的程序和地方性法規案的終止審議程序。明確有關機關根據地方性法規的要求作出配套規定的時限。明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有關法規問題的決定,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地方性法規公布、公開方式和內容、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地位和作用、立法宣傳和法規清理制度等作出規定。
修正草案還總結了近年來備案審查工作的實踐經驗,依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制度,包括增加規定省監察委員會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完善主動審查制度,明確專項審查相關內容;明確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等。 四川在線記者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