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3月3日電 (劉剛 楊歡 程心悅)近日,自貢市榮縣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了被告人鐘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被告人發出了“從業禁止令”。

據辦案法官介紹,被告人鐘某某于2017年3月7日注冊登記榮縣旭陽鎮某某魚莊。在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19日經營期間,為了降低經營成本,被告人鐘某某將消費者食用后的鍋底進行過濾,從中提煉、回收廢棄油脂中的回收油,再將提取的回收油添加到新的火鍋底料中以30元/鍋的價格賣給顧客食用,銷售金額2000元。2022年4月19日,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某某魚莊店進行現場檢查時,從店內查獲油脂共計8.9公斤。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在從事餐飲工作中,為降低成本擅自對食用后的火鍋底料予以提煉并出售給消費者食用,屬于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顧客食用,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鐘某某的犯罪行為侵犯了不特定群體的合法利益,從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
最終,榮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鐘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生產、銷售食品活動;被告人鐘某某支付賠償金人民幣2萬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四川省自貢市榮縣人民檢察院繳納;責令被告鐘某某在自貢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