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記者獲悉,司法廳將《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修訂草案》)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時間截止至5月14日。記者了解到,為解決實際問題,此次《修訂草案》中出現了不少新變化。
據介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于2010年起施行。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變化:有些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不善,逐漸轉變為“空殼社”“僵尸社”;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單一的生產經營向從事多種經營和服務的綜合化方向發展,經營范圍不斷擴大;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財務制度不健全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其內部治理機制;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需要金融保險服務、用水用電用氣用地支持。
變化一:拓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范圍
為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多元化、經營綜合化發展趨勢,《修訂草案》進一步拓寬合作領域和業務范圍,取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同類”限制,可以跨品種和產業進行聯合。增加了“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和“開展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等業務范圍。
變化二: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
為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修訂草案》從規范注冊登記、規范成員表決權、規范生產經營、規范財務管理、規范盈余分配、規范年度報告、規范行業協會等方面作出原則規定。其中,明確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的規定,體現財政資金的所有權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有,目的是使成員增收,而非某個成員個人所有。
變化三:強化綜合指導和扶持政策
《修訂草案》要求,依法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服務體系,明確牽頭部門和職責分工,形成共同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的工作合力。明確開展示范社創建和監測工作,對示范帶動效果顯著且被評定為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并在資金、稅費、人才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記者 蘭楠
(來源:川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