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面新聞記者 李慶 王越欣
近期,因店招中含“青花椒”字樣,四川十多家餐館被上海一家公司起訴侵權,此事經封面新聞連續報道后,引起巨大反響。1月4日,四川眉山一家餐館店主向封面新聞記者表示,餐館于當天收到了此前支付的1萬元賠償款。
2021年12月26日,這家餐館店主付女士報料稱,此前,她也身陷“青花椒”侵權糾紛,成了被告,向對方支付了1萬元賠償款。
在接受封面新聞采訪時,該案原告上海萬翠堂負責人表示,公司沒有收到過這家餐館的1萬元賠償款。經了解,這筆錢,付給了該案的代理律師陳登高。
對此,四川金鑫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軍律師表示,受委托人應該如實將訴訟結果完整告訴委托方(原告)。按職業規范,不能私下收取賠償款。如非委托方意愿,原告方有權要求受委托方退還。
2021年12月28日,記者將相關信息轉發給了上海萬翠堂,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協調處理。
付女士說,1月4日,她接到了當地法院的電話。“剛去把事情處理好了,對方也主動退款了,如果沒有封面新聞的報道,我的維權路還長漫漫。”
此前,萬翠堂董事長表示,此次青花椒訴訟案并非公司初心。那么,其他已經賠償的商家,能否要回賠償?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被告是否能要回已經支付的賠償款,需要看判決是否已經生效。如果已經生效(包括民事調解),賠償費用是執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那么就無法要回來。如果判決還沒生效或者訴訟還沒啟動,原告方申請撤訴,被告當然不需要支付賠償款。當然,已經支付賠償款的商家也可以申請再審,從而要回相應款項。而原告自愿退還相關款項是另一回事了,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