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11月29日,記者從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針對全市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注意的事項,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提醒告知書。
即日起,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對使用的燈具開展自查,對不符合《辦法》要求的照明等設施及時停用并進行更換。市場開辦者要落實主體責任,統一更換或者督促場內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更換的生鮮食用農產品照明等設施應以不明顯改變所售食用農產品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為標準。
《辦法》施行之后,對仍繼續使用不符合規定照明設施的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要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制度,加強環境衛生管理,以確保食品安全。
相關法律條款: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6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第二款 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食用農產品貯存和運輸受托方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和貯存場所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
(二)銷售、貯存和運輸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農產品,未配備必要的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施設備并保持有效運行的;
(三)貯存期間未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的。四川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