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3月22日電 (記者 劉忠俊)3月21日,成都錦江“8·3”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向社會公布成都市錦江區錦官驛街道大慈寺社區一商業綜合體發生的一起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4年8月3日0時30分許,成都市錦江區錦官驛街道大慈寺社區一商業綜合體負五樓19#污水集水井發生一起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97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成都市政府成立了錦江“8·3”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調查組,授權成都市應急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并邀請成都市檢察院派員參加。成都市紀委監委同步成立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同日,四川省安委會對該起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人員問詢、專家論證、綜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及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作業現場管理、作業過程中有毒有害氣體風險辨識和評估不到位,操作不規范,盲目施救,有關部門和屬地黨委
政府職責落實不到位,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為:作業人員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作業擾動致使溶解在污水及-14淤泥中的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逸出,在有限空間內積聚并超過了職業接觸上限,作業人員吸入后發生昏厥,造成中毒和窒息事故發生,加之盲目施救,進一步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事故調查報告稱,精英雙勝管道清理公司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落實有效的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現場監護人員管理缺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相關規定;九龍倉物業公司對污水集水井有限空間風險辨識和評估不到位,未辨識出事發集水井存在中毒風險,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
成都錦江區商務局汲取有限空間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訓不深刻,相關負責人雖多次對該綜合體進行安全檢查,均未深入該綜合體負五層進行檢查,未發現污水集水井有限空間風險辨識有缺漏的問題;開展商貿服務領域涉有限空間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演練流于形式,雖組織本區內部分商貿服務企業開展了有限空間專題培訓和應急演練,但未起到實際效果;督促有限空間作業審批不到位,未發現并糾正該綜合體在組織外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審批流于形式,作業現場未配備必需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的問題。
成都錦江區住建交局對非住宅類物業安全監管認識不到位,未認真履行“三定”職責賦予的物業企業監管職責,未對九龍倉物業公司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和指導幫扶;成都市商務局督促指導錦江區商務主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延伸監管工作不到位;成都市住建局督促指導錦江區住建交局履行物業服務行業監管工作不到位;成都錦江區錦官驛街道辦事處汲取有限空間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訓不深刻,相關負責人雖多次對該綜合體進行安全檢查,但未發現污水集水井有限空間風險辨識有缺漏的問題,也未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作業人員教育培訓、應急演練、作業現場配備必需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
與此同時,成都錦江區委區政府汲取有限空間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訓不深刻,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重視度不夠,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屬地街道履行商貿服務領域有限空間“四個全覆蓋”要求不到位,未明確有限空間作業外包單位行業監管,事故預防控制工作存有短板。
九龍倉物業公司給排水維修技術員張某明,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精英雙勝管道清理公司業務負責人何某元、法定代表人李某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精英雙勝管道清理公司股東何某俊、九龍倉物業公司工程部經理孫某、高級工程經理何某等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或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成都市應急局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精英雙勝管道清理公司、九龍倉物業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成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同時,責成成都市錦江區錦官驛街道辦事處、錦江區商務局、錦江區住建交局向錦江區委區政府作書面檢查,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責成成都市錦江區委區政府、市商務局、市住建局向市委市政府作書面檢查,送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事故調查報告還稱,對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單位和公職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已建議移送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