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周家夷 視頻據成都市急救指揮中心
10月1日起,《成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該《條例》將成都市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成熟經驗和有效做法固化為標準規范的法律條款,進一步規范成都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提高救治效率。
那么,具體有哪些內容與市民朋密切相關?近日成都市急救指揮中心就大家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讀。
家屬可選擇讓120救護車把患者送到指定醫院救治嗎?
院前醫療急救作為公共衛生服務,首先要遵循就近、就急和專業的原則,保證患者得到快速救治,在此基礎上兼顧患者、其近親屬、監護人的意愿。同時《條例》明確了患者傷病情危急、送院距離過長可能耽誤救治等幾種不能自行選擇醫療機構的例外情形。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患者及其近親屬、監護人在急救過程中要求送往自行選擇的醫療機構的,社會急救醫療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在患方簽字確認后可以將其送往所選擇的醫療機構,但應當立即向社會急救醫療指揮機構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醫生可以拒絕患方自行選擇醫療機構的要求,但應當向其說明理由并如實記錄:
(一)患者病情危急,自行選擇的醫療機構可能不滿足救治需要的;
(二)自行選擇的醫療機構距離救治現場較遠,可能延誤救治的;
(三)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對患者統一組織救治的;
(四)依法應當對患者進行隔離治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