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明海
10月22日,記者從省住建廳獲悉,在四川新修訂的《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電動車禁入電梯”被寫進這部四川地方立法。
“長期以來,對于業主、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門廳、疏散走道等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甚至是政府執法部門均一籌莫展。”《條例》起草組成員、四川省住建廳物業管理專家伍三明說,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轎廂,在密閉空間中發生自燃造成無處可逃的傷人事件,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條例》修訂起草過程中,有代表建議制定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的立法規定。起草組對此進行了充分的調研,在《條例》第74條規定的物業服務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中增加了“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的規定。
違反規定,將如何處理?伍三明介紹,如果違反規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出現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的行為,物業服務人遵照《條例》第102條的規定,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根據《條例》第102條第2項規定,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如何及時制止?伍三明表示,這需要綜合執法進小區進一步跟上。他介紹,《條例》第96條明確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區域內各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執法事項、聯系單位、舉報電話。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